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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广东省企业培训协会
注册培训师管理办法(暂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管理,加强注册培训师认证管理工作,推动我省企业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广东省企业培训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注册培训师认证机关为广东省企业培训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  本办法作为广东省企业培训协会授权会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注册培训师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注册申请
  第四条  凡申请注册培训师资格认证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熟悉并遵守培训业的行业规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从事一项或多项培训工作,有扎实的专业理论与实战技巧;
(三)从事培训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12年以上中级专业职称的人员;
(四)有较丰富的培训经验, 培训200场或600学时以上;
(五)培训业绩突出或对企业培训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者,可不受第四条第(三)款的限制,破格参加认证。
  第五条  申请人条件不具备者,可参加协会授权培训机构举办的注册培训师培训班,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  申请参加认证注册培训人员,须提交《个人简历》及相关证书复印件,初审通过,填写《注册培训师认证申报表》。
  第七条  申请注册人员通过考核后,协会进行注册备案,获得协会颁发的注册培训师证书,可在协会网站上查询验证。
  第八条  申请人材料必须真实,如有造假,一经发现,协会有权撤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九条  注册培训师证书和美国培训认证协会(AACTP)认证讲师资格证书互认,学员可直接提交协会的审核报告申请美国培训认证协会(AACTP)认证讲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培训机构
  第十条 各会员培训机构可向协会提交开展注册培训师认证培训工作申请及试点工作方案,经协会审核批准授权后,方可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授权培训机构需按培训大纲要求成立教务管理小组,专门负责教务管理工作,以保证培训总体质量。
  第十二条  注册培训师认证培训,必须由取得注册培训师证书或协会审核认可的人员(以下简称师资)授课,培训机构应配备满足工作发展需要的师资。对使用未获得师资资格人员授课,或伪造注册培训师资格的培训单位,将取消其资格。
  第十三条  授权培训机构需在当期培训结束后,将学员个人填写的报名申请表和其它资料整理上报协会存档,若授权培训机构自行更改或伪造学员申报材料,协会将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注册培训师认证考核,由我会统一组织专家进行,严格按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授权培训机构必须将每期培训班的所有授课教师教案、课件存档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企业培训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企业培训协会注册培训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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